【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4日2时3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车主为沈某某的小型轿车,沿文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左转弯与李某驾驶的助力车相撞,李某受伤。2013年8月24日4时50分李某被送往青岛市城阳某医院进行治疗。此次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查,涉案小型轿车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某,交强险保险期间未: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商业保险期限为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裁判结果】
一、 中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5521.6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
二、 中国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李某支付保险理赔人民币16003.9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
三、 李某某不再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故责任向责任方起诉,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