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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池塘中溺水死亡的责任承担

来源:蓝园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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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7日下午4时许,原告管某的父亲管某某在被告某社区所有的南边平塘内溺水死亡。该平塘已经于2000年7月12日由某社区租赁给被告隋某某使用。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分别为死亡注销证明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两份、村委将平塘租赁给隋某某使用的证明一份、照片三张(证明平塘周围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法院依法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是原告在报警之后对其原告进行的询问,证明管某某是在平塘中溺水死亡。

裁判结果】

    被告隋某某、被告某社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35227元、丧葬费4268.8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52.58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40548.38元。

案件点评

    法院将责任划分为8:2,因其本人作为年迈之人,在该平塘周围行走,更应加倍谨慎,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因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不幸溺水身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大胡埠居委会作为平塘的所有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平塘租赁给被告隋某某履行安全防护告知义务或者其他免责事项,对于平塘使用者隋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平塘进行了足够的安全防护,因此,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相应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对于事件的发生,本人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更高,而无论是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需要履行告知和安全防护义务。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对于出租者,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要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并在合同中规定免责事项,对于出现类似的事件免责。然而对于实际的使用者来说,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尽到相应的义务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责。

    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家属应该做的是报警,而不是先将尸体打捞出来,过程应该由公安见证,进一步对死亡原因进行确定。或者是有除了家人之外的第三人看见此事,并由公安对其询问或者出庭作证,这个证明力会更高。但是法院对此事实进行了认定,认为管某某就是在平塘中死亡,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倾向于弱者,可能在法院看来不会有人无缘无故去法院起诉,且不会向公安说谎。因此,不论遇到什么事情,如果事情发生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报警,即使事发之后再报警也是有效力的。

    对于类似的侵权纠纷,原告需要提交的证据包含三部分:证明损害结果,就本案来说就是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次是侵害事实,就是证明是在被告的平塘里溺水,再次是证明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证明原告的死亡原因是溺水死亡。此外,还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系适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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