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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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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老婆借钱炒股所欠债务,老公需要共同偿还吗?

来源:邓亚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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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被告周某和任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称自己全力做股票生意,有内部信息渠道,包赚不赔。原告左某于2016112日转账115万元给案外人茅某,并由茅某交由被告周某。此后被告周某通过案外人茅某支付给原告185000元利息,剩余利息则转化为本金继续借给被告周某。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收据,约定年利率30%,并承诺于201811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称股票爆盘,无法按时支付利息,也无法归还本金,故原告诉诸法院。

庭审经过:

1.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周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用于炒股,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当由被告周某和任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返还全部借款金额。

2. 被告任某辩称:周某虽然是在和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该笔款项用于炒股,但周某是以个人名义所借,其对此完全不知情;而且,周某所借款项数额巨大,从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任某自己有固定的、收入可观的工作,该笔款项亦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借款属于周某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任某并不需要共同偿还。

争议焦点:

被告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炒股,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吗?

笔者观点:

原告于20181月份提起该诉讼,起诉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还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采用的是推定为共同债务原则,除非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举证责任在夫妻任一方;该原则引用到本案中,即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左某将该笔款项借给周某时,明确约定为周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任某必然地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而就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新出了一个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该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条款于无形中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债务人一方,即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周某所借款项高达一百多万元,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生活家庭开支,而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因此,笔者在庭审过程中,主张周某所借款项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该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由周某个人偿还该笔借款,任某不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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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亚萍
  • 执业律所: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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