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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公司主张违约金是否会被支持?

作者:孔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量:0

【典型案例】

张某与TR公司于2018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否则需要向公司承担5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案子后来到了法院,法院最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指存在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笔者通过查阅多个裁判文书,发现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进的案件胜诉率依然不是很高,主要的原因除了以上案例中,对于违约赔偿的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外,另外对于因为是服务期限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其中,关于因服务期限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的,第一就是提供了专业的技术培训,第二是出资了专项的培训费用。就算是竞业限制纠纷中,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四)》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约定,即不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律师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要在协议中约定,不管是哪一方违约,都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员工在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情况的时候,除了以上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形之外,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因此,这样的约定很明显是更多的是从保护员工的利益出发。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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