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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恶势力团伙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作者:郭志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8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9日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14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了判决。具体涉案行为如下:

(1)2017年10月,在程某的默许下,柳某某等人采用滋扰、纠缠的方式替宋某某向李某某要账,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28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

(2)2017年10月12日,程某安排柳某某等人殴打李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3)2017年2月14日,程某与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程某等人殴打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4)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程某等人分别在某p小区、某h小区开设赌场从中抽水获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5)2016年7月23日,程某安排郝某向段某所要欠款

时,被李某某殴打,随后程某安排人员与李某某等人在路边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办案过程

2018年5月14日,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其父亲委托我所律师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接受委托的两位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办理,共计用时255个小时。

由于本案涉及到恶势力犯罪,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后,及时将委托手续和公函提交给办案机关,并向晋城市律师协会和晋城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到检察机关复制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案例检索报告、法律检索报告、辩护意见,部门成员召开案情讨论大会,做到每周至少会见程某一次,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对程某提供心理的支持和慰藉,在程某和家属之间建立起一个沟通的桥梁。

律师经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程某,认为程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外,承办律师认为程某在柳某飞等人殴打李某利一案中,在郝某等人与李某程等人在陶某饭店附近聚众斗殴一案中,可能仅构成从犯。律师将这些情况与承办检察官当面进行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程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观点。2018年6月13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一审阶段,律师根据起诉书的内容,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笔录进行修改和补充,根据阅卷笔录和会见笔录制作并提交证据清单,制作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第一轮庭审辩论意见,部门成员召开案情讨论大会和模拟法庭,参加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与检察官和法官进行了很好的沟通,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对程某进行庭前辅导,着律师袍参加庭审,在开庭后三日内向法官提交辩护词。

三、启示

本案为恶势力犯罪案件,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我们接受委托之后,充分的认识到本案的性质,但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我们要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辩护,是我们的办理这起案件的原则,只有做到依法辩护,才能做到大胆辩护,最终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而言,案件事实多,涉案人员多,涉嫌罪名多,我们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精细化阅卷,多次开会讨论案情,不断调整辩护策略,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与承办人员沟通,即取得了有效辩护的成效,也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综上,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即使是涉黑涉恶的案件,我们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辩护,做到依法辩护,才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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