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郭志浩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对拆迁征地引发的“索财”行为 不应简单的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作者:郭志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8 浏览量:0

【原创】本文由 晋城本地律师 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 郭志浩律师 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拆迁征地引发的“索财”行为 不应简单的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扫黑除恶”是自2018年以来最为抢眼的四个字,不论城市大小,不论大街小巷都能看到各种“扫墨除恶”的震慑标语。在扫墨除恶期间,让不少不法分子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让不少的地痞街霸蔫了菜,也让不少的贪官进了监狱。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过程中,公安部明确的十二中黑恶势力常见犯罪行为中有一项专门指出:“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于是,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抓了不少于拆迁、征地有关的人。不过,笔者认为针对这类型违法事实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老王是某社区的书记,该社区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由于老王两袖清风、刚正不阿、办事公正,为某村民谋取了不少的福利,村民也都敬佩老王的为人。但也正因为此,老王妨碍了开发商的利益,得罪了开发商。于是开发商以老王和村民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扫黑办提交了举报材料。公安部门经侦查后认定老王帮助部分村民多次向开发商索要拆迁补偿,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征地纠纷引发的矛盾。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和被拆迁的居民天生就是一对利益冲突体,而社区作为推进拆迁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磋商。在协调的过程中,因为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职权的由来是社区居民的选举,也必须对社区居民负责,所以在协商过程中存在稍微偏向于维护其权利来源的做法也是正常的。如若社区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一味的维护开发商,与开发商一起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才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典型的黑恶势力应该具备的特征。对老王的行为,有必要结合当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进行评价。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有些居民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社区书记在工作过程中,为了处理这些问题,也难免存在一些不当的言语行为。但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入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法律的制定、司法的执行均是有示范作用的,如果一味的以强硬手段来处理类似案件,不利于当地其他社区的日后工作,也会为本就困难的基层工作带来更多的阻力。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针对郭志浩律师的观点,在《刑事审判参考》中《第1066号 廖某某等敲诈勒索案——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也有想关的司法观点,“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系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人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在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下,法律人更应担起身上的责任,把每一个案件都办让党和成人民群众放心的案子。


郭志浩律师

郭志浩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132-6656-002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