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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从犯是否应对他人的犯罪数额负责?

  【刑事实务】

  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从犯是否应对他人的犯罪数额负责?

  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 戴永生 邱哲昊

  电信诈骗是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新型诈骗犯罪。电信诈骗多为团伙作案,那么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否应对他人的犯罪数额负责呢?以下分析四种情形为您答疑解惑。

  一、公司化运作型诈骗——从犯需对犯罪总额负责。

  案情:诈骗团伙购买居民信息资料,冒充医院护士拨打电话告知其信息被盗用于医院购买保险,骗取信任后帮助报警,其他成员冒充警察,要求被害人将账户中的资金提出,交由司法机关保管。

  法院判决:被告人组建起较稳固的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该诈骗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各被告人参与流水线诈骗作业,诈骗所得按公司制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扮演不同角色的成员。诈骗集团成员分工协作,共享犯罪利益,均应对集团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0号。

  二、诈骗环节紧密相扣,配合密切——从犯需对犯罪总额负责。

  案情:诈骗团伙假冒上海老凤祥银楼工作人员,以银楼搞周年店庆抽选幸运客户赠送黄金四件套为由,以货到付款的形式,让被害人交纳物流费或保险等费用,并以赠送刮奖卡中大奖作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洪晏从事仓库包装、快递发货工作。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xx的行为系整个诈骗环节中的一环,与他人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使得诈骗行为得以完成,故其三人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来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刑终407号。

  三、业务提成——从犯需对提成所涉犯罪数额负责。

  案情:诈骗团伙虚构投资平台能够获利的事实通过在网络客户群、直播间中以频繁喊单、带单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多次交易,骗取交易手续费。

  法院判决:共同犯罪中的组织、指挥者应对整个犯罪团伙所有的诈骗行为负责,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被告人,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①“小领导”从每名投资人的交易中获取提成,应对所有犯罪数额承担责任。②组长,应对组员的犯罪数额负责。③公司业务员,应当对自己的犯罪数额负责。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5刑初146号。

  四、业务管理——从犯需对所管理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

  案情:贸易公司以公众号平台为依托,筛选年龄在25-50岁之间经济较富裕女性进行添加好友,并冒充“高富帅”、“成功人士”骗取信任后发送购买商品升级盈利的虚假截图,诱骗被害人进入公司购物公众号和APP平台,注册账号进行充值购物实施诈骗。

  法院判决:①管理组长,应对其管理的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②组员为自己的犯罪数额负责。

  来源: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2刑初21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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