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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的必要性

来源:王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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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的必要性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故意毁坏财物

【案情介绍】 

20186281035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着牌号为沪FMXX**的出租车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翱路机四加油站加油时,遇同样进站加油的由被害人汤某驾驶的牌号为沪DXXX**出租车,因排队事宜双方发生争吵、谩骂。被告人赵某为泄愤,先后两次驾驶自己的车辆故意撞击被害人汤某所驾车辆的左侧,造成汤某车辆左侧前后车门不同程度受损。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被毁损车辆直接物损价值人民币7,495元。

2018628日,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害人报警等候处警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系坦白    

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方向】

       首先,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已达人民币7495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其次,本案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固定,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后,辩护人通过给双方做工作,疏通了委托人赵某的置气,也与被害人商讨一个包含误工费、维修费等在内的和解方案,最终以10000元的金额取得了被害人汤某的谅解,并将收据和谅解书在开庭前递交法院,核实自愿性和真实性。

    另外,赵某明知被害人报警等候处警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而不是公诉机关认定的坦白。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关于未适用缓刑的解释:2018628日至开庭时921日,被告人赵善已羁押近三个月。判处实刑,到期后即可立即释放。但判处缓刑之后,缓刑考验期内还要向住所地司法局汇报,且手续繁琐,不利于生活、工作。经与法官协商,对被告人除以三个月拘役,未适用缓刑。

    在判决前后与赵某及其家属释明上述原因,其本人及家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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