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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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大额借款写明追偿的费用承担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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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费某、唐某

2017520日,费某、唐某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现金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于201768日前还清,还款时付费用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同日,李某向费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000000元。201669日,费某李某转款10万元,619日转款5万元。619日当天,两费某、唐某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现金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期限贰个月,若续用提前通知对方(或提前还),每月付息,月息为三分计壹拾伍万”。费某、唐某分别于2017719日付款50000元、81日付款100000元、1017日付款100000元、1029日付款110000元。之后再无偿还利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费某、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费某、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9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

【律师解析】

债务应当归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间每月三分的利率约定,被告已经支付利息的,不可再主张返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调整为按月息2%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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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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