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借款写明追偿的费用承担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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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费某、唐某
2017年5月20日,费某、唐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现金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于2017年6月8日前还清,还款时付费用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同日,李某向费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000000元。2016年6月9日,费某向李某转款10万元,6月19日转款5万元。6月19日当天,两费某、唐某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现金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期限贰个月,若续用提前通知对方(或提前还),每月付息,月息为三分计壹拾伍万”。费某、唐某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付款50000元、8月1日付款100000元、10月17日付款100000元、10月29日付款110000元。之后再无偿还利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费某、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费某、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
【律师解析】
债务应当归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间每月三分的利率约定,被告已经支付利息的,不可再主张返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调整为按月息2%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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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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