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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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有遗嘱继承房屋,又通过买卖合同的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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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马某1、马某2

被告 马某3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某周某系夫妻,婚后生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马某1、次子马某3、女儿马某21999127日,马某订立遗嘱载明:“我和老伴周某共有2居室A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9.06平方米,现我订立此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遗留给我的小儿子马某3”同日,周某订立遗嘱载明:“我和老伴马某共有2居室A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9.06平方米,现我订立此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遗留给我的小儿子马某3”同日,马某、周某将各自遗嘱均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4年,马某去世。2013910日,马某3又与周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马某3完全购买周某的房产。但实际上并未支付购房款,2017年3月,周某去世,马某1、马某2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马某3支付购房款。

【判决结果】

驳回起诉。

【律师解析】

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分析,其中虽然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但对于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期限等重要条款均未明确。且在合同签订直至周某去世期间,未有证据显示周某马某3主张过购房款。在未收到任何房款的前提下,周某就把房屋过户到马某3名下,此举与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不符。周某马某3为母子关系,20138月时,周某已近79岁高龄,且长期与马某3生活在一起,马某3亦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周某再将涉诉房屋卖与自己的儿子并拟从中获取房款的行为缺乏动机性意义。

【本案结语】

周某马某3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行为,而是形成了赠与行为。具体而言,即两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并不一致,双方合作完成了通谋虚伪行为,形成了真假两项意思表示。虚假的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浮现于表面,真实的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被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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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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