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 何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乙公司
何某系甲餐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系A型轿车的所有人。2017年6月27日,甲餐饮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吴某驾驶A轿车出差发生故障无法行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C分公司联系了乙公司。随后,乙公司派出道路清障车,将该车拖至其公司处维修。6月28日,张某、吴某到乙公司处取车时了解到,乙公司的员工付某将A轿车开出修理厂停在路边时,因车门打开,致使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王某受伤,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勘察后扣押该车。后王某申请保全A轿车并诉至人民法院。何某自车辆被扣押之日起即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将其车辆解除保全,但乙公司置之不理。何某为了工作需要,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车辆进行使用并产生了租赁费用(每天300元,每个月9000元)。截至2013年10月3日,何某已向案外人支付了租车费用27000元。何某认为,其将车辆交给乙公司修理,乙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及时修好车辆并将车辆交还给何某。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何某的车辆被公安机构扣留,因此给何某造成了损失,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侵犯了何某的财产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何某因无法使用车辆产生的租车损失27000元。乙公司主张是付某擅自将车开出去发生事故造成何某损失,应由付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在车辆被保全后何某没有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期间损失应由何某自己承担。
【判决结果】
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租车费用18000元。
【律师解析】
何某将车辆送至乙公司处修理,双方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乙公司作为修理人应当完成修理工作后及时将车辆交还何某,其无法向何某交还车辆,即构成对何某的违约。至于无法交还车辆的原因是乙公司员工个人造成还是案外人王某申请法院保全造成,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均不影响乙公司作为修理合同的相对人,向何某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结语】
乙公司员工将车辆开出发生事故,其员工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且乙公司负有管理上的过错,其过错与何某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乙公司无任何过错,依前述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其对何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