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没有扰乱金融秩序,不具有违法性,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4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 A公司

被告 柳某

2016年4月8日,A公司作为甲方,柳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签订以后,柳某在A公司其他会员处多次进行消费,A公司按约垫付了款项,柳某按约归还了相应的垫付款。2017年12月6日,A公司替柳某垫付消费款49787.9元,该垫付款的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23日柳某归还A公司垫付款6200元。柳某至今未支付A公司剩余的垫付款43587. 89元。B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分别出具两份《承诺函》,载明B公司自愿为柳某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的额度为人民币4万元。柳某称柳某是B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柳某与A公司签订垫付卡领用合约,以及使用领用卡,均是B公司的职务行为。A公司垫付的43587. 89元是B公司用的,应由B公司偿还,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也应由B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柳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归还A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3587.89元及其违约金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本案结语】

A公司的垫付业务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资金融通业务,A公司通过促使特定的会员之间进行交易,由A公司基于协议先行垫付资金,再由会员按约偿还垫付资金的一系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由于A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并无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以及为他人垫支的金融业务,该资金融通业务亦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本案属于消费类的民间借贷纠纷。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 万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