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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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商业险的起算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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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罗某

被告 **公司A支公司

罗某作为被保险人,在**A支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上述险种的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3日0时起至2018年3月22日24时止,特别约定载明本保单自收费确认时刻(详见保单)起即时生效;商业险的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23日0时起至2018年3月22日24时止,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2069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为10000元,特别约定为空白。2017年3月22日17时55分,当事人罗某与当事人雷某发生交通事故,罗某驾车与雷某相撞,罗某负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完交强险责任后,罗某要求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商业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责任。

【判决结果】

**公司A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罗某保险金2305.2元。

【本案结语】

罗某要求**A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42341.56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1325406.7元、施救费800元、拖车费390元,并要求**A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0000元、**A支公司赔偿评估费3700元。由于罗某的保险车辆尚未进行实际维修,车辆损失并未最终确定,罗某提交的保险公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所作损失评估不可作为求偿依据。罗某可待实际修车费用发生后,向人保A支公司另行主张。同时,罗某主张的拖车费400元、施救费900元未超过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A支公司应予赔偿。罗某还主张**A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0000元,但罗某提交的车上人员雷某的医疗费用支出票据总计仅有10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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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瑞峰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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