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首道律师

李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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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吴某青贩卖毒品案

来源:李首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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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吴某青,男,1990年8月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青在一审判决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焦点]一审是否量刑过重。

【辩护思路】本案一审对于证据的认定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一审并未查明案件事实。

【二审结果】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办案心得】

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许多案件中毒品实物的缺失,导致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只能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而一些案件中,间接证据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为辩护带来有利的辩护空间。

附:

吴某青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首道律师担任吴某青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在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并且会见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原审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人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一审认定的2015年4月底的犯罪事实:

、旅客登机信息表与监控只能证明原审被告人吴某青入住过水晶宾馆,徐敏进入过水晶宾馆。

上述证据既无法证明两人曾经在宾馆碰面,也无法证明两人进行过毒品实物的交接。同时上述证据并无其他间接证据进行补强已证实两人有过毒资的往来或者进行毒品交易的洽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两人进行过毒品交易。

、银行卡转账记录与被告人徐海情的供述不能够互相印证。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上诉人吴某青并没有收取毒资的事实。与徐海情的供述互相冲突。一审庭审中,徐海情当庭陈述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互相矛盾。

同时,银行卡的明细无法证明原审被告人吴某青与此证据之间的联系,即中的证据指控吴某青的犯罪之间并无关联性,没有证明力。

综上,指控本起犯罪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无法证明原审被告人吴某青进行毒品交易,以及毒品交易的金额与数量。

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明力。

2、一审认定的2015年5月份吴某青携带部分调换毒品以及4000克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彩鑫宾馆入住记录以及录像,仅能证明吴某青入住该宾馆,以及徐某情曾经到过该宾馆。无法证明两人曾经在该宾馆碰面,也无法证明徐某情进入该宾馆与吴某青之间有何关联性。

、认定吴某青从事了本起贩卖毒品的犯罪,缺乏毒品交易洽谈、毒品价格、毒资交付方式、毒品的交付等证据予以证实。

、毒品交易的毒资如何支付并没有查清,依据一审证据,徐敏让徐海情共计取款两次,共计12万元现金。该现金如何交付原审被告人吴某青。目前的证据均没有显示双方进行了现金的交付。

指控本起犯罪的证据互相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印证原审被告人进行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

3、一审认定的2015年5月31日的犯罪,证据无法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宾馆入住记录,可以证实吴某某入住该宾馆这一事实,无法证实吴某某从事了任何犯罪行为。

、录像资料,无法证实徐某情是否取走了东西,更无法证实徐某情自宾馆取走毒品。

、一审认定的本起犯罪事实缺乏有关毒品交易的洽谈、毒资的交付、毒品的交付等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

4、一审认定的第四起贩卖毒品即2015年7月28日的犯罪,依据一审综合证据,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青为运输毒品,且为从犯。

、一审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吴某青入住水晶宾馆、张某珍入住帝佳宾馆。

抓获吴某青、张某珍时自二人处扣押4039克甲基苯丙胺。

、但是,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吴某青贩卖毒品:

吴某青与张某珍的银行卡均无大量资金往来,无其他证据证实两人进行贩卖毒品。

、毒品在张丽珍所住的房间起获。两人均供称为替所称的“吴哥”运输毒品。

二、本案一审对于证据的审查认定不符合要求,无法达到确实、充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的第一、二、三起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更无法得出吴某青贩卖毒品的唯一结论。

因此,一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合议庭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李首道

                                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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