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再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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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与丁的民间借贷案件
作者:谭再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0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之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开公司需要向丁借款69万多元,甲乙丙三人借款后与丁口头约定按照月息1.8%支付利息,在支付几个月利息后,甲乙丙称生意不好,没钱付利息,让丁可以拉货折抵利息,据此,在得到甲乙丙三人的允许后,丁拉了10万元左右的货折抵一部份利息。此后,甲乙丙三人又称资金无法周转,支付太高支付不了为由,与丁分别进行了结算,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又重新约定了按照月息1.5%支付利息,但甲乙丙三人都没有向丁履行过。
接受咨询后分析案情:
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甲乙丙构成共同借款,应当共同偿还,三人与丁进行结算后,并重新出具给丁的借条及约定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28条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据此委托本律师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断结果:
最后经过法院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断甲乙丙向丁支付借款90多万元,据此,本案也获得胜诉。
最后:关于借款,本律师建议与借款人写好借条,约定好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并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或者就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如最后发生纠纷后,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