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珍团队律师

刘素珍团队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以感情不合分居已满2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刘素珍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5
人浏览

案情经过

男方:刘某,本案被告;

女方:张某,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199612月,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

19971月,张某生育一子;

200510月,张某生育次子;

2014年,刘某认为张某出轨,对张某多次施加家庭暴力。

20151月,张某搬走,双方正式分居。期间刘某多次致电张某进行语言侮辱并威胁其生命安全。

20194月,不堪受辱的张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代理离婚诉讼。

20199月,法院判决离婚。

争议焦点

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分居事实?

庭审中,刘某坚持双方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事实,所谓的分居状态是由工作原因造成,二人属于“周末夫妻”。

 

办案经过

1、 律师持律师令,通过调取刘某的居住网格信息,可知刘某与张某的居住地址,步行路程仅十分钟的时间,刘某因工作原因分居“的理由十分牵强;

2、 通过庭审发问,刘某无法回答张某的具体居住地址,显然刘某对张某的生活十分陌生。在法官让刘某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时,刘某无法提供合理性解释,后刘某当庭承认分居事实。

 

判决结果

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我方胜诉。对方服判未上诉。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先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法定离婚情形。但在实务中,如何证明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是原告方的难题,有时即使双方确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地,如果对方主张是因工作原因等非感情不和原因的,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通常在第一次起诉法院会不判决离婚,需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中,因双方居住地址非常近,被告主张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常理,本案办案法官又非常认直负责,注意细节,最终被告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承认了分居事实。


以上内容由刘素珍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素珍团队律师咨询。
刘素珍团队律师
刘素珍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130 万人好评:20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7楼72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素珍团队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1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7楼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