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感情不合分居已满2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经过
男方:刘某,本案被告;
女方:张某,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
1996年12月,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
1997年1月,张某生育一子;
2005年10月,张某生育次子;
2014年,刘某认为张某出轨,对张某多次施加家庭暴力。
2015年1月,张某搬走,双方正式分居。期间刘某多次致电张某进行语言侮辱并威胁其生命安全。
2019年4月,不堪受辱的张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代理离婚诉讼。
2019年9月,法院判决离婚。
争议焦点
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分居事实?
庭审中,刘某坚持双方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事实,所谓的分居状态是由工作原因造成,二人属于“周末夫妻”。
办案经过
1、 律师持律师令,通过调取刘某的居住网格信息,可知刘某与张某的居住地址,步行路程仅十分钟的时间,刘某”因工作原因分居“的理由十分牵强;
2、 通过庭审发问,刘某无法回答张某的具体居住地址,显然刘某对张某的生活十分陌生。在法官让刘某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时,刘某无法提供合理性解释,后刘某当庭承认分居事实。
判决结果
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我方胜诉。对方服判未上诉。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先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属于法定离婚情形。但在实务中,如何证明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是原告方的难题,有时即使双方确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地,如果对方主张是因工作原因等非感情不和原因的,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通常在第一次起诉法院会不判决离婚,需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中,因双方居住地址非常近,被告主张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常理,本案办案法官又非常认直负责,注意细节,最终被告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承认了分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