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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高峰律师代理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获得胜诉

来源:汪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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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作为楼上楼下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王某某房屋北侧种植的装饰竹和搭建的护栏,妨害王某某的采光和对外墙、空调室外机等的日常维护,应予以拆除,现张某某已将王某某房屋北侧客厅及厨房后面种植的假竹子及护栏拆除,故对于原告王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因王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张某某王某某家东侧及西侧种植的装饰竹影响其采光权和对外墙、空调室外机等的日常维护,故对王某某要求张某某拆除涉案房屋东西两侧的装饰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要求张某某恢复上述位置的间隔绿化带,但并未举证证明该区域系公共绿化带,故对王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北面至小区公共道路内的区域系公共区域,且因王某某并未对张某某建设的推拉门及护栏对其采光权和视线造成影响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且王某某作为相邻一方负有容忍义务,故对王某某要求张某某拆除其房屋北面的推拉门和护栏、不得在其房屋北面至小区公共道路内的区域停放车辆及堆放各类物品、种植花草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王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汪高峰代理的被告张某某获得胜诉。

 

汪高峰律师团队点评与建议:

  在本案中,汪高峰律师根据法律事实认定和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汪高峰律师团队建议:发生侵权纠纷时,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与利益。


以上内容由汪高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汪高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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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高峰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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