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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案件闫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打残亲生儿逃命内蒙古八年杳无音讯

作者:卞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31 浏览量:0

本案争议焦点:
1.子女随谁生活及抚育费如何承担;2.被告是否应承担原、被告分居期间子女的抚育费;3.被告是否应承担原、被告分居期间次子的医疗费。
法律点分析:
关于子女随谁生活及抚育费如何承担问题。婚生子均未成年,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因被告于2011年离家后至今再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且其离家时次子次子受伤不久,病情严重,被告以原告不让其回家看望子女无事实依据,也不能作为其不尽抚养义务的理由。被告离家后次子一直随原告治病,长子长期随原告父母生活,且原告父母亦表示愿意代原告抚养长子,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因此,两个婚生子均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支付一定的抚育费。因被告无固定收入,其称临时在商场打工每日收入60元(扣除吃、住),每月总收入约为1800元,应以被告的收入为基数支付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院考虑到次子身体状况特殊,故酌情考虑由被告每月支付次子抚育费750元,支付长子抚育费450元,共计1200元。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原被告分居期间子女的抚育费问题。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无论夫妻分居与否或是否离婚,夫妻双方都应履行。原、被告分居后,各自的财产和生活已经完全独立,若未抚养一方不再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显然有失公平。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11年7月到2017年12月抚养费、教育费共计171600元(其中次子的抚育费以每月1500元计算,78个月为117000元;长子的抚育费以每月700元计算,78个月为54600元),但双方对分居的时间陈述不一,原告主张是2011年7月,被告主张是2011年12月,因原告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依法认定双方于2011年12月起分居至今。考虑到分居后,婚生子主要由原告抚养,故酌定被告补偿原告自2011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分居期间的二婚生子抚育费73000元(以每月1000元计算73个月)。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原、被告分居期间次子的医疗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分居后婚生子次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患病支出医疗费大部分来源于社会募捐,况且双方并未离婚,如果因给次子治病确欠有外债,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来承担,加之本院已酌定被告补偿原告一定抚养费,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称婚后有共同债务2万元,被告自认有1万元共同债务,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债务1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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