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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170,快速路上行驶,最终成功判缓

作者: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量:0

         2018年 ,委托人某女士联系本律师,其丈夫前晚与朋友在南山一居酒屋聚餐后开车回家,在滨海大道上被查获,血检酒精含量为170mg/ml,交警以涉案路段为快速路,不予办理取保候审。故请求本律师为其辩护。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如下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取保候审:

而根据深圳市各区法院的惯例,酒精含量超过160mg/ml,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本律师向某女士简要介绍了上述情况,并对后续的案件走向做了预判和讲解,某女士对本案结果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程序流转很快,因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会见当事人金某。会见中通过问询得知,金某被查获的地点距其出发地仅几百米,且该路段当时正在修路,行驶速度并不快。

得知此重要信息后,本律师立即与同事前往现场勘验,并对勘验全程进行录像。勘验结果显示,金某从聚餐地驾车出发,驾驶两百米后右转进入滨海大道辅路,前行两百米后即为酒驾查验点,此两百米路段正在修路,由四车道并为两车道,道路右侧有多个显眼的修路告示及限速50的路牌

然而根据城市快速路的定义,快速路应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规模、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速度达到60km/h100km/h。本案路段仅两车道且限速50,显然不符合快速路标准。

本律师将勘验录像提交法庭,庭审紧扣相关路段事实上无法达到快速路行驶标准,只有快速之名而没有快速之,金某事上不具有在快速路行的危论证,并合金某主持两家公司的经营,一百多个在等其回去放工其判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有利于社会定的角度,建法庭金某适用刑。

经过合意并上报讨论后,采本律辩护,判决金某两个月拘役,缓期半年行。第二天,金某即放回家。

办案小结:本案初看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硬性规定及惯例,但是辩护人在结合生活经验及深入的探查、勘验后发掘出有利的辩护点。除了法官的专业外,辩护人是否用心、专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曾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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