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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170,快速路上行驶,最终成功判缓
作者:曾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量:0
2018年 ,委托人某女士联系本律师,其丈夫前晚与朋友在南山一居酒屋聚餐后开车回家,在滨海大道上被查获,血检酒精含量为170mg/ml,交警以涉案路段为快速路,不予办理取保候审。故请求本律师为其辩护。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如下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取保候审:
而根据深圳市各区法院的惯例,酒精含量超过160mg/ml,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本律师向某女士简要介绍了上述情况,并对后续的案件走向做了预判和讲解,某女士对本案结果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程序流转很快,因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会见当事人金某。会见中通过问询得知,金某被查获的地点距其出发地仅几百米,且该路段当时正在修路,行驶速度并不快。
得知此重要信息后,本律师立即与同事前往现场勘验,并对勘验全程进行录像。勘验结果显示,金某从聚餐地驾车出发,驾驶两百米后右转进入滨海大道辅路,前行两百米后即为酒驾查验点,此两百米路段正在修路,由四车道并为两车道,道路右侧有多个显眼的修路告示及限速50的路牌
然而根据城市快速路的定义,快速路应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规模、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速度达到60km/h到100km/h。本案路段仅两车道且限速50,显然不符合快速路标准。
本律师将勘验录像提交法庭,庭审紧扣相关路段事实上无法达到快速路行驶标准,只有快速之名而没有快速之实,金某事实上不具有在快速路行驶的危险性进行论证,并结合金某主持两家公司的经营,一百多个员工还在等其回去发放工资,对其判缓没有社会危害性且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金某适用缓刑。
合议庭经过合意并上报讨论后,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金某两个月拘役,缓期半年执行。第二天,金某即释放回家。
办案小结:本案初看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硬性规定及惯例,但是辩护人在结合生活经验及深入的探查、勘验后发掘出有利的辩护点。除了法官的专业外,辩护人是否用心、专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