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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力帮助当事人减刑

来源:冯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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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理县XX

刑事判决书

    (2021)川3425刑初15号

    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生于1975年12月6日,彝族,四川会理县人。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静,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XX,男,生于1971年11月16日,彝族,四川会理县人。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赵X、杨X、罗X等人在**村修建人畜饮水渠道,租住在徐XX家老房子内。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XX怀疑赵X、杨X二人男女同居,违背农村风俗,便电话联系了徐XX赶至家中。3时许,被告人徐X将赵X喊至院坝内要求给个说法,二人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徐X、徐X某将赵X按在地上,用铁丝将赵XX的双手反捆。赵X欲拿自己手机,被徐X抢过砸在地上。赵X起身出门,被徐X拖回捆在院坝的柱子上。尔后,被告人徐XX、徐XX又在房间内将杨X按在地上,用铁丝将杨X的双手反捆后任其爬在地上。被告人徐XX还用脚踢中杨X头部。后因为杨X昏厥,徐X才将杨X解开放在床上。其间,罗X于3时55分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接警后随即拨打徐X电话让其将捆绑的二人释放,被告人徐X拒不执行。直至5时许,村妇联主任普X、村组长段某赶至现场劝解后,被告人徐X才将赵X释放。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使用捆绑、殴打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作为徐X的辩护人辩称,徐X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捆绑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当庭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宽处理;张X律师作为徐XX的辩护人辩称,徐X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庭对于两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徐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徐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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