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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遭遇交通事故,斑马线仅离十几米

来源:李淼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量:0

    2018年8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某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调查,裘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横过马路时,被白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倒,致裘某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裘某、白某分别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裘某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颅内积气、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面部损伤等。

    裘某亲属要求白某承担此次全部医疗费用,可白某辩称:事故是裘某闯红灯造成的,且事故发生后,已为裘某垫付费用合计:41154.16元。面对如此巨额的医疗费,裘某的妻子整日愁眉苦脸以泪洗面。万般无奈下裘某妻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经人介绍,裘某妻子找到了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在倡信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完全部案情后,立即指导裘某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经鉴定裘某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伤残(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减退)、一个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言语不清等后遗症),综合路偿指数45%。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涉诉事故导致裘某受伤,裘某、白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涉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事故导致裘某合理损失,应当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由裘某与白某平均分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双方事故责任、裘某伤残等级等因素酌定为10000元。白某垫付费用一并处理,超出交强险外部分,由裘某与白某平均分担。

    综合考虑诉中鉴定意见与诉前鉴定意见关于伤残等级情况的认定意见部分一致,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等因素,本案诉前、诉中鉴定费由裘某与白某分担。

    最终裘某获赔25余万元。裘某家人很满意,并送锦旗以表感谢。

    案件要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由相关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某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裘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994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89元残疾赔偿金822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白某赔偿原告裘某医疗费9678.5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5 元、营养费 2306. 89元、残疾赔偿金122067.50元诉前鉴定费212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注:以上内容由李淼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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