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恩施州律师 > 覃程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覃律师为诈骗主犯获得自首及酌定减轻处罚

作者:覃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0

经查,被人张x,潭x经后,由潭x从万xx汽车相赁公司将车租出,得端务的兴龙,张x联系董x柳,要董x柳冒充车主抵押,对此有胡x龙、董x柳的证言证实,”尔后将由谭x共同犯罪,该笔金额应计入谭x的许骗数额,胡x老和元x事前认识、无证据证实,故被告入谭x的辩护人的该辩意见,本院不子采纳:该起犯罪系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许骗罪,公诉机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子以确认,二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子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告人张x、谭x在随被害人到公安机关途中,无逃跑、抗拒等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规,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被骗车辆全部被追回,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具有自首情节,被骗车辆全部被追回,且系从犯,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谭x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子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27日起

2028年11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起诉之前为认定自首  认定到案方式 有问题  后期庭审争取到认定自首 及可以酌定减轻的情节  法院予以考虑。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恩施州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156-7204-482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