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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为利川涉恶套路贷成员辩护获得轻刑

作者:覃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量:0

本案案号: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鄂28002刑初192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曹某、胡某共同出资经营资本生意,伙同被告人李某凤、易某、吴某、刘某、黄某及唐某、张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租赁有限公司等为依托,以行业潜规则收取“砍头息”、保证金、虚高债务,后又通过转单平账、签订阴阳合同、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公证、房产备案登记、管控被害人公司公章以及威胁、谈判、滋扰、尾随等方式“软暴力”讨债。对被害人向某、李某某、邓某、余某等人 实施“套路贷”,共计骗取人民币8400余万元,未遂1.6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曹某、胡某、李某凤、易某、吴某、刘某、黄某等恶势力团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李某、曹某、吴某、刘某、黄某软暴力讨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利569万元。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吴某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告人曹某、刘某、黄某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被告人胡某、李某凤、易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曹某、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凤、易某、吴某、刘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办案过程:

  1.查阅银行流水  和审计部门沟通流水问题

  2.沟通取保  前期取保成功 后期因罪名变更再次收监

  3.提取证据  查阅市场行情变动 作为非法交易证据向法院提供

  4.分析家庭情况 和案件具体作用  提交法院  从轻考虑

 综上,为委托人在法定量刑建议范围内获得最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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