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还在用绩效奖金给员工画饼?法院判决说不
不少朋友在求职过程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公司为了招募员工,在面试或入职的时候告知员工除了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公司还将发放给员工绩效工资,有的更是在offer中明确约定绩效奖金的发放办法,但在合同中却之约定了固定工资,并未约定绩效奖金,结果到了发放绩效奖金的时候,公司却一拖再拖。
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究竟应该怎么处理呢?笔者近期就代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件。
2017年2月21日,刘某与公司签订录用通知书,约定刘某2017年4月1日入职,并约定刘某基本工资为每月35000元,同时刘某享有每月30000元的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公司按半年发放。录用通知同时约定,绩效奖金仅在100%达到或完成公司考核的指标后公司予以发放。
2017年4月1日,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基本工资为每月35000元,但未约定绩效奖金相关事宜。
在职期间,公司每月按时发放刘某基本工资,但从未支付过刘某绩效奖金。
2018年1月31日,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对绩效奖金产生了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果,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4月-2018年1月共计9个月的绩效奖金共计27万元。仲裁支持了刘某,后公司起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
首先,公司对于绩效奖金的发放享有自主决定权。其次,双方录用通知明确约定绩效奖金仅在100%达到或完成公司考核的指标后予以发放,据此绩效奖金的发放前提是达成考核指标。
刘某认为:
在职期间公司从未设立过考核指标,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考核,应当理解为公司放弃了考核权。但绩效工资实际上也是员工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即使公司未考核,也应当予以发放。
法院观点:
双方对于绩效奖金在录用通知书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在双方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没有对该约定进行变更,应当认为该约定仍然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明确约定,刘某的绩效奖金考核后按半年发放,但是公司却从未与刘某签订考核任务书,每月也未对刘某进行考核,应当认为公司放弃形式考核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了对员工工作指标或任务的设定、考核权限,但公司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考核不合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公司应当支付刘某2017年4月-2018年1月的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