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树伟律师

阮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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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一起非法采矿罪的有效辩护

来源:阮树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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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A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亦未得到B采石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便擅自进入B采石有限公司的矿区采石。根据某地质调查所年度生产计划和完成情况报告,2018年出采量为XXX立方米,价格为294.8万元。按照起诉意见书,该案涉案数额巨大,应在3-7年区间量刑,结合数额和其他情节可能在6-7年刑期并处高额罚金,本律师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A批准逮捕后介入辩护。

经过阅卷和会见,掌握以下事实:

1、A与B之前有合作关系,B曾经允许A在其矿区开采,作为交换条件是A要修建矿区道路,以及完成开发矿区其他必要条件。

2、A与B在2018年9月产生过纠纷,后经协商A每开采一立方米矿石向B交纳6元。

3、2018年12月以来,因双方纠纷,B强令A退出矿区,但A因经济亏损拒不退出,延续采矿至2019年3月。

4、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明确:A在2018年12月向3名购买者出售矿石5620立方米,经价格认定为13.5万元。

    经过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本律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与检察官交换意见过程中,检察机关态度强硬,意图按照A全年采矿量(即294.8万元)对A提起公诉,并要追加B采石有限公司为共犯。诉辩核心焦点归于:非法采矿罪所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矿石资源管理秩序,还是采矿权所有人的财产性权益,或是二者兼而有之,犯罪嫌疑人A在与B合作过程的开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经本律师大量查阅现行法律规定,深度研究学术成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否认该罪保护采矿权所有人财产性利益观点给予了坚决反驳。本律师认为:B公司拥有采矿权,委托A进行开采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开采行为。因此,对于双方合作期间的采矿量绝对不能按照犯罪处理。至于2018年12月份起,B公司单方面通知A停止合作,收回授权,A继续开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其采矿量的大小是否构成刑法追诉的标准确定,同时要考虑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实际上,因为矿产开采的具体数据难以查清,通过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按月份区分采矿量,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唯一能够确定的,只有提请批捕的3起事实证据链条完整,金额为13.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A不起诉。

    审查期满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未补充到任何有力证据。本律师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建议,检察机关未明确答复,却在中秋节前突然将羁押5个多月的犯罪嫌疑人A取保候审,并向A说明要做不起诉处理。

经过漫长的等待,好消息并没有传来。两个月后的一天,犯罪嫌疑人A打电话告诉本律师,检察院仍然要提起公诉。询问其原因才得知,A在取保后不顾本律师多次警告,居然去找B采石有限公司去吵了一架且进行了威胁。B公司再次找到检察机关要求追究A的责任,所以检察机关认为A不符合不起诉条件,准备提起公诉,但此时公诉的金额已经降至13.5万元。本律师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于移送案件的最后一天向检察机关提出A要做认罪认罚,并当面协商,确定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从激烈交锋到握手言和,最终A由法院当庭宣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辩护心得:

    1、本案可能涉嫌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当地公安机关迫于某领导打招呼立案有违规之嫌,但是基于对委托人A切身利益考量放弃控告申诉。

    2、非法采矿所保护的法益是管理秩序还是财产性利益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应有利于嫌疑人,生搬硬套法条有争议。

    3、采矿数量界定难,整体评估容易,分时间段评估鉴定技术手段不够,可能有利于嫌疑人。

    4、取保候审期间尤其要注意遵纪守法,取保不是重点,候审才是,本案本应是一起成功的不起诉(无罪)案件,失之可惜。

    5、认罪认罚制度是辩护无奈之下比较有利的量刑辩护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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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阮树伟
  • 执业律所: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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