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故意杀人案
来源:库建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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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0)第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日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齐某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
起诉书指控:2010年X月X日12时许,被告人齐某,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进入室内,先后三次采取双手扼颈手段,欲将被害人林某某杀死,致被害人林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1处,面积75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好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多项意见。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刀具予以没收。
本人接受本案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即展开了全方位的有效工作,为法院的从轻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仅一年的较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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