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一审
原告代理律师: 王正东 [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延期交房的损失。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延期交房的损失;2、如被告执意违约,则请求:(1)被告返还定金165000元;(2)退还2016年物业费1615.88元;(3)支付违约金123694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得知本案所涉房屋已经被吴江区法院拍卖,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定金100000元和购房款65000元,合计165000元;3、判决被告退还2016年物业费1615.88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差价损失1046263元(吴江法院拍卖过程中评估的本案所涉房屋价格为2851263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5000元。后原告在审理中再次经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按照缔约过失赔偿差价损失1046263元;2、俩被告共同退还购房定金10万元和购房款6.5万元;3、诉讼费用由俩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一直拖延不办,后原告了解到本案所涉房屋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法院需进一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被告隐瞒房屋拖欠光大银行贷款而被查封之事实仍在出售,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故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本案中被告路某谎称本案所涉房屋为其与被告林某共有,隐瞒其在离婚协议时约定将该房屋归被告林某所有之事实以及隐瞒该房屋已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之事实,且其谎称被告林某亦同意出售本案房屋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被告林某并未同意和授权被告路某的该行为,导致本案房屋合同并未成立,其应当对此产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胜诉:
一、被告路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丽购房款和定金合计人民币165000元。
二、被告路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丽损失人民币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