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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合同内容的理解应当保持一致性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412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宝马车出卖给李某,李某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175000元给张某,钱、车两清后,张某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李某。同时协议备注处有手写:“李某欠张某一万元,过户时付清(顶账);李某欠张某伍仟元(买卖)”字样。20198月,张某将案涉车辆过户至李某名下。之后,张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车款5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律师分析】

 

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中备注的内容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将这辆车顶账即再支付原告1万元,被告将这辆车自用即再支付原告5000元。被告认为如果被告将这辆车顶账即再支付原告1万元,被告将这辆车出卖即再支付原告5000元。

被告代理人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和对案件材料的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于备注内容的理解,应当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分析。首先,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被告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原告175000元购买案涉车辆,钱、车两清后,原告才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这说明被告已经支付了足额的购车款,不存在原告所述尚欠购车款5000元的情况。其次,既然原告将备注第一句理解为:“被告将车辆用于顶账再支付原告1万元。”那么第二句也应当理解为:“被告将车辆用于买卖再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强行曲解备注内容的含义与案件事实相违背。最后综上所诉,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就无需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律师团队经过多次和法院沟通并提出法律意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我方的观点予以支持。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向李某主张购车款5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就应对李某尚欠购车款项及违约行为这一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虽提供了《车辆转让协议》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本院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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