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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6 浏览量:0

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基本案情】

201712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向该公司出借100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借款。同时王某为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于20181月向张某出具了《保证书》。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此笔借款,张某欲起诉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

经过与张某的沟通以及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律师团队发现在王某签订的保证书最后写有:“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由王某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第三人王某承诺在债务人某公司对债权人张某的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王某承担为该公司偿还所有款项的责任。上述表述表明了第三人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即其仅在借款到期、且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提供的系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张某仅起诉保证人,保证人王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需要共同起诉债务人某公司及保证人王某。债权人张某一并起诉债务人某公司及一般保证人王某,并对保证人提出承担一般保证的诉讼请求时,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及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情形下,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具有补充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如果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如果没有约定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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