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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银行流水没有借据怎么追讨借款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3 浏览量:0

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对方能够提出有效抗辩,可以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基本案情】

 2012年,周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王某指示吴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周某100万元整。2017年,吴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吴某享有的周某债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周某还本付息。

 

【律师分析】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是银行流水无借据等借款凭证证明借款关系。在本案中,对于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不断在原被告之间转移。本案中,原告以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要求还款,被告需要否认借贷关系,就需要提出有效抗辩。如果被告能够提出有效抗辩,原告不能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应当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代理人在与被告沟通后得知,被告周某于2012年向王某借款,并收到吴某银行转账100万元整,但其后在2016年,周某已经连本付息还给王某108万元。经被告代理人调查取证,吴某在他案庭审中明确承认收到了周某还款,被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主张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举证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未继续举证证明,应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律师团队经过多次和法院沟通并提出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对于我方的观点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提出了有效抗辩,原告未能继续举证证明,故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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