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斌律师

安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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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徐某民间借贷一案

来源:安玉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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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13日委托人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转账60W元,2015年1月13日王某向委托人徐某出具借条一份, 载明:“今借徐某现金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三分,未写入借条中,王某从2013年6月起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形方式向委托人徐某转账18000元,至2015年3月共计转款22笔,共计转款39.6万元。

   法院审判中,王某辩称39.6万元为本金,尚欠20.4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上诉人王某自借款发生当月起即向委托人徐某按月转款18000元,王某称上述转款行为系偿还本金,不符合常理,且王某于2015113日向徐某出具借条仍注明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明清每月支付18000元系利息并判决其还款60万元,合理有据。

       判决中王某辩称每月偿还的系本金,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对委托人徐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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