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璐律师

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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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来源:余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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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郑某在其所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X号的天津包子店内生产、销售包子、馒头,其在日常制作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糖精钠、乙酰磺胺酸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钙)的蛋白糖。2015年9月9日,对被告人郑某经营的天津包子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蛋白糖一包、馒头四个、包子二个。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送检的馒头中的糖精钠、乙酰磺胺酸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2015年9月9日,郑某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宝安区法院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自归案以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蛋白糖、包子、馒头,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案例点评:刑事案件中,若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应尽量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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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璐
  • 执业律所: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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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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