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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来源:康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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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概况:被告人当时是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后委托的律师,一直被羁押没有取保候审,在此类案件中,没有取保候审就意味着之后判刑为实刑,而且松江法院一贯量刑较重,所以家属和被告人都很担心。加上酒精含量较高,家属希望能够将量刑控制在2个月以内,最终通过律师各方面的沟通获得1个月05天量刑,开完庭的下个星期就释放了,家属非常满意。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陆中辉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陆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首先,基于被告陆中辉对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并且当庭认罪,故辩护人对于松江区检察院起诉书载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及被告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望院在建议量刑的时候能对其从轻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及被告本人的供述,到案后,其先后多次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情况,前后供述一致,思想稳定。被告人在案发时,主动配合公安的检查工作,到案后也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安调查工作,有利于公安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在饮酒以后本意只想换一个停车位过夜,没有想开车上路,并且只开了200米左右就被查获,没有造成任何事故和人员伤亡,相对于他的行为而已,犯罪情节是相对比较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陆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没有再犯的危险。被告陆某某之前没有任何刑事犯罪的前科记录,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此次涉嫌犯罪是他饮酒以后的侥幸心理所致。被告已被羁押多日,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表后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也一再表示不会再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没有再犯的危险。

五.被告陆某某的情况特殊,望贵院在做出判决时,能够考虑其实际情况,对其做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是工地项目的负责人,由于平时都是他一人管理,加之今年接近尾声,很多外地务工人员要返乡,但是工资得不到结算,工作单位亟待他的回归,承担起他的责任;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承担家中的日常开销的责任,并且,他和妻子常年在外,孩子留守在老家,正是需要父亲早日回家陪伴的时期;母亲身体羸弱,平日由妻子照料,整个家庭亟待他的回归,承担起他相应责任。

综上,望贵院秉承“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陆某某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够对被告陆中辉从轻处罚。最后,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松江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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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康欣
  • 执业律所: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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