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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超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厍静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0

       张x超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经其本人同意,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x超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张x超涉嫌构成盗窃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张x超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张x超具有坦白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x超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张x超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把犯罪的经过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在以后的讯问过程中笔录也基本一致。同时也向检察机关说明案情的经过,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积极的,对自己的罪行是供认不讳的。与其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也基本一致,并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判处。

3、被告人每次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在四下无人之时,未采取其他恶性手段,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张x超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作为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找不到固定的工作。没有工作,一、又长期被毒瘾所困扰,是被告人张x超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张x超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每次盗窃后基本都是购买毒品海洛因。因此,只有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真正让他们远离毒品,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张x超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x超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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