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被索赔13万余元,懋华助力只需赔偿2400余元
执行律师
王小华 曾玥
当事人
张某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旱河路南平庄至西山美墅馆东口段,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马某某驾驶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为主要责任,马某某为次要责任。
案件分析
马某某起诉张某,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车辆残损维修费3445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腰扭伤产生的拍片以及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失眠症、焦虑等告腰扭伤产生的拍片以及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失眠症、焦虑等药费共计938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送报修车时产药费共计120元。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损车辆折损费14760元。
5.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事故因素增加的保险费用。
6.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
7.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鉴定费。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 000元。
我方律师提出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原告驾驶机动车,被告驾驶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故赔偿是单向的,被告是被侵权人,东城法院的判决已减轻了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侵权人的责任已经予以减轻,原告无法律依据向被告主张赔偿。
处理结果
海淀法院判决:张某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马某某修车费2411.5元,交通费84元,以上共计2495.5元,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已履行完毕。
律师结语
根据道交法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应该是单向的,行人、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赔偿于法无据。这一法条虽然在北京法院实际案例中不被支持,但在其他地区法院和理论上具有一定可信度,可以成为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