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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带工人认定工伤后拒不赔偿,懋华助力获赔近12万元!

来源:王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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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曹某系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职工,任普工一职,2021年5月23日进入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北京市某某站改建工作,2021年7月3日曹某在使用切割机时受伤,后有包工头杨某某将曹某送往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中指切割伤,中指末节缺损,手指功能无障碍。2021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曹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十级。

案件分析

经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即曹某于2021年5月23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曹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曹某在工作中受伤,依照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曹某具状委托我所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被申请人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事项为:申请给与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37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

处理结果

经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曹某伙食补助费120元,停工留薪工资14004.1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24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共计117826.94元。

律师结语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执业律师指导当事人就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等方面充分收集证据以证实当事人的工伤,由于前期准备证据充分,为后期仲裁、执行胜利打下良好基础。

2. 工伤保险赔付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获得需要先与公司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实务中一般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在此基础之上在主张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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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小华
  • 执业律所: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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