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长期遭受家暴委托我所诉讼离婚,法官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王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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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于200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10日生有一女姚某某。婚姻期间,原被告感情一般。
2010年开始,被告开始在外与他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10年至今,被告多次家暴原告赵某某,原告多次报警求助,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永定派出所出警协调。
2019年8月20日晚7时许,被告再次家暴原告,原告无奈之下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案件经过
主办律师根据赵女士的委托以及诉,求仔细分析了案情,立即制定了诉讼策略,并迅速固定了被告出轨、家暴的证据。后诉至北京市门口沟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后,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1. 原被告离婚;2. 婚生女抚养权判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每个月1000元抚养费;3. 被告因存在家暴出轨情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1000元;4.被告给付原告售车款20000元。
至此,我方当事人原告赵女士大获全胜,不仅按照其意愿离了婚,还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律师结语
由于赵女士家庭矛盾长期得不到缓解,赵女士情绪比较波动,主办律师多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其情绪,互相之间取得了充分的信任。
在家暴离婚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女方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家暴,必须要第一时间保存、固定证据,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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