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委托后被法院评为2020年标杆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05月06日1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马路某路段,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XXXXX)由西向北左转弯,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京GXXXXX)左侧相撞,张某某驾驶车辆失控又分别与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及由东向西王某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PXXXXX)相撞。
刘某某骑自行车倒地后,又与停在公交车站内姜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AXXXXX)底部接触,造成刘某某受伤死亡,车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本次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案件经过
事发后,刘某某的家属委托我所解决事故后相关事宜。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团队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锁定了赔偿责任方,精确计算出了赔偿金额及诉讼策略,最终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经大兴区法院判决,被告方三保险公司及负主要责任的肇事方王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谅解金共计1,641,828.24元。
我方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尤其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一审判决后,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被大兴区法院评为2020年度标杆案例。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家属顺利拿到赔偿款,送来锦旗,对办案律师表示了最诚挚的感激。
律师结语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如果把配偶列为被抚养人,在诉讼中若想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有抚养能力,配偶无收入来源且需要配偶抚养。
关于精神抚慰金,肇事者一方负刑事责任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不负刑事责任一方仍要支持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