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诉王某某拖欠工程款案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1626民初2981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国,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代理人:某某某
原告诉被告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186227元工程款;2.请求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向原告上海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550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打入原告指定银行账户上。
二、原、被告因此事今后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海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某某某
二 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