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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地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之诉

作者:郑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4 浏览量:0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之诉(成功案例)

 

【案情】

2013年某公司做出《人事任免决定》,免去原告厂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厂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原告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调解协议。但公司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后公司被执行,导致原告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造成损害。故而成诉。

【承办律师意见】

1、本案不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自治范围。本案不属于企业意思自治的范畴,本案中企业根据企业章程,做出了免除原告法定代表人一职的有效决议,该决议的形成过程属于企业意思自治范围,但有效决议的履行涉及企业和原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范围。

2、原告被免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已不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权从事企业的民事活动,不应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企业尚未明确继后法定代表人人选不能成为企业不履行变更登记职责的事由。企业未能明确继之后法定代表人人选,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事项,企业可能面临登记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的风险,该风险显然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原告无需承担该不利后果来为企业承担风险。

【判决】

被告企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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