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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站-在校与共享汽车发生事故,谁该担责?

来源:宁夏瀛智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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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点睛

  校园里发生交通事故,警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致害交通工具为共享汽车时,首先应看车主是否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并区别车主与平台公司的责任。

  2019年7月5日23时30分许,北方**大学校内笃学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南北向行驶,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赶到现场记录情况后,马某被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马某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等。 马某为大四学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其父母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乘坐飞机赶到银川,经人介绍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 见过受害人后,办案律师来到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了解此案证据材料和案件发展情况。因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道路,交警队对此次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应该出具事故认定书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办案律师认为,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内部,但因大学校园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所以此次事故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该出具事故认定书。办案律师将代理意见提交给交警部门,督促交警部门结合当时出警后整理的证据,对此案下发责任认定书。 由于把马某撞伤的车辆不是普通社会车辆而是共享汽车,办案律师对该车辆的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该车辆登记在一家共享汽车服务平台公司名下,同时在**责任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致害人王某认为原告的损失除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外,应该由平台公司承担其他损失。但该公司认为其并不是车辆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张某则认为自己挂靠在平台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和马某及其家属沟通后,办案律师就马某的损失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几个责任主体就自身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办案律师就案件证据进行了梳理。

  经过审理,法官认定驾驶人王某和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中,对如果发生事故的责任约定明确,应该由王某承担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只是将车辆挂靠在平台公司,不实际管理该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损失先由**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王某承担。办案律师在马某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顺利帮其拿到9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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