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应良律师

周应良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昭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行政纠纷,交通事故

187-8853-257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多个法律关系的责任划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雇员侵权责任+职员受害)

来源:周应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9
人浏览


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雇员侵权责任
代理要点:
一、李某某属履行职务造成伤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某昭通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搭乘货车发生事故造成死亡。
二、彝良县公安局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云CXXXXX号车驾驶员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赵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依法应先进行刑事诉讼,待刑事部分终结后进行民事诉讼,否则违反法定程序。
再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此事故驾驶员在该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应由其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三、马某某马某结婚于2013年11月10日举行婚礼,而事故发生于2016年7月4日。云CXXXXX号车系马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与马某的共同财产,赵某某也是马某某所聘请的驾驶员。
综上,死者李某某昭通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搭乘货车发生事故死亡的,故应由该公司与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亲属李某某昭通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于2016年7月4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搭乘被告马某某马某夫妇所有的由赵某某驾驶的在该公司运输水泥的云CX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由该公司出发,沿昭彝快速通道往彝良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时许,行至昭彝快速通道K20+600m处转弯时该车往左侧翻于道路上,造成原告亲属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判结果:
一、由被告赵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770.4元;
二、驳回原告XXX李某对被告马某某马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XXX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原告XXX李某负担2570.4元,被告赵某某负担285.6元。
审判理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同意李某某无偿搭乘其车辆,系意同乘。然被告赵某某未获得利益,但其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对李某某的死亡,被告赵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同意搭乘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费用共计127794X10%=12779.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做出判决。
辩护启示: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因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间就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产生很大争议,争议焦点主要为:首先被告赵某某系驾驶员,因其错误的驾驶行为造成李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其次死者李某某昭通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搭乘货车发生事故死亡的,昭通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再者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马某所雇佣的驾驶员,故此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其是在从事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此马某某马某作为雇主是否应当对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综合本案事实,法院的审判理由是,在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同意李某某无偿搭乘其车辆,系故意同乘。然被告赵某某未获得利益,但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李某某的死亡,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同意搭乘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决中法院对于死者系昭通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该公司是否应当对其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做处理,在合理划分责任的同时并保留了原告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做到了全面的公正及公平。
附件:本案所涉及的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内容由周应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应良律师咨询。
周应良律师
周应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6 万人好评:19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钻石苑X-111
187-8853-257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应良
  • 执业律所:云南万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84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昭通
  • 咨询电话:187-8853-2579
  • 地  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钻石苑X-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