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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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

来源:张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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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买受人欲购买光伏发电设备,供家庭使用。后经人介绍,买受人到出卖人经销处选购产品。由于产品数量买受人无法确定,经出卖人现场勘查,初步预估所需数量,以预估数量计算总价,并约定单价,最终总价以实际安装数量予以结算。因产品需要安装,双方约定由出卖人包安装。双方对购买、安装均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安装完毕,但出卖人未接通供电线路。事后出卖人索要货款,遭买受人拒付,故此成讼。

代理思路:

       出卖人在买受人拒付货款时,委托我方代理本案。经了解,出卖人认为自己是出卖产品,顺带安装,而不是本末倒置。买受人却认为,出卖人并不是销售光伏设备,而是按照要求将光伏设备铺满房顶,供其发电使用。从双方争议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口头约定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在,主要依赖双方在交易时的身份,以此来区分本案的案由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该案在已申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理由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恰恰从双发约定结算方式、出卖人的安装来分析,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因为出卖人是交付安装后的成果给买受人使用。故一审判决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纠纷,待双方实际结算后支付款项。

       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提起上诉。因出卖人营业执照清晰载明出卖人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有实体经销店铺,有经销产品。至于本案约定由出卖人安装,一是赚取安装费用,二是该产品属于新型产品,安装存在一定专业性,三是该类产品的行业惯例。据此,案件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撤销原判,并作出改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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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明
  • 执业律所: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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