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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撕毁合同独吞违约苦果

来源:连洪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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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单方撕毁合同 独吞违约苦果

【案情】

2011年10月6日,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开发的“烟台YS新城工程1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提供并安装进户防火门,合同总价款3429280元,进货安装时间为2012年元旦前后,具体时间以B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为B公司选择购买防火门,先后与浙江C公司、济南D公司签订进货合同,合同价款总计2911740元,并预交了定金5万元。后公司未按时通知某公司供货,亦未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而从第三方处购买并安装了涉案合同项下的防火门,因此而给A公司造成间接利益损失40万余元(订货、进货差价)。为此,A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直接损失6万元、间接损失462552元,合计522552元。

B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是合作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性质。因为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需在安装前15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货、安装,在通知进货前先付工程总货款的25%。被申请人未支付预付款,未发进货通知,申请人就不能提前履行合同,故要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一、双方于2011年10月6日签定的《供货安装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还是合作意向书;

二、本案是否应支持因被申请人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全部预期利益损失

【裁决】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供货安装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已依法成立,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作为确立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B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另行购买并委托第三方安装了涉案房屋的防火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请求解除涉案供货安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提交的交付定金证明,因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又未能提交银行转账凭据等予以佐证,其直接损失的真实性仲裁庭不予采信,对申请人的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的间接损失462552元,该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对申请人主张的间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若如数裁决,未予考虑经营成本等因素,有失公平。结合本案案情、申请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申请人的间接损失为230000元,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遂做出裁决如下:1、解除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公司于2011年10月6日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2、被申请人公司赔偿申请人公司间接损失230000元。

【评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产品规格、防火门品牌、产品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供货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且双方又于2011年10月8日对产品的规格和数量进行了补充约定。故《供货安装合同》是一份完备的、可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因申请人请求的间接经济损失462552元中,没有考虑搬运费、安装费、税金支出等因素,仲裁庭在综合考虑申请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及被申请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定申请人的间接损失为23000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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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连洪文
  • 执业律所: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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