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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十级伤残,为原告争取到了城镇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原告十级伤残,为原告争取到了城镇赔偿数额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城镇还是农村户口不太,赔偿差别很大,但区别城镇还是农村并不仅仅是看户口本。

      本案办案亮点在于通过查询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为原告争取到了城镇户口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代理词

审判员: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牛XX 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案件资料,做了必要的调查,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王XX 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支持

        2018XXX2130分,被告王XX 驾驶鲁AUXXX 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周村区王村卫生室路段时撞伤原告,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认定,被告王春鹏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9802.18元。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入院治疗及出院后复查共花费医疗费47424.64元。

2.误工费:事故发生前,原告就职于淄博XXX 有限公司,从事门卫保管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000/月。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工资停发。根据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时间为120天即4个月,误工损失为2000*4=8000元。

3.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限为60天,护理人数为1人。(1)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2018512-201861日)由原告女儿、护工三人轮流护理(详情见牛X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住院期间护理情况统计表)。其中牛XX就职于山东XXX有限公司材料会计岗位,因护理原告扣发工资2264.97元;牛XXX就职于XX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护理原告扣发工资850.57元;雇佣护工护理原告共花费500元。以上3615.54元。(2)出院后护理费:原告出院后,由原告女婿XXX护理,出院后的护理期间为60-21=39天,按照淄博市护工标准80/天,出院后护理费为80*39=3120元。护理费共计6735.54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于2018512日入院治疗,61日出院,共住院21天,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1*30=630元。

5.交通费:原告共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牛XX常住于日照,小女儿牛XX常住于青岛。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牛XX因需护理原告,牛XX3次往返于XXX-淄博,花费交通费1821.5元;牛XX2次往返于XXX-淄博,花费交通费263元。原告出院后,大女儿牛倩将其接至日照护理照料,201873日,原告复诊,原告往返XXX-淄博,共花费交通费520元。以上交通费共计2604.5元。

       6.营养费:原告住院21天,以每天1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共计10*21=210元。

7.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7根肋骨骨折,经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周村区XX镇XX村村民,村委会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1”,属镇中心区,系镇政府驻地,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原告住所地属城镇范围;且原告自1990年起至事故发生日一直在淄博XXXX 有限公司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意见,原告住所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故应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39549*20*10%=79098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母亲XXX,现年97岁,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需子女赡养。XXX 有两子两女,因其长女牛XX 现年75岁,年老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无扶养能力;次女牛XX 现年61岁,年老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无扶养能力,王XXX 由其子牛XXX、原告共同抚养。且王XX 自2017年起随其长子牛XX 一直居住于周村区XXX ,应按照2018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98元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798*5*10%/2=6199.5元。

9.精神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致使原告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给原告带来极大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10.鉴定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为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间及护理人数、误工时间,原告申请伤残鉴定,共花费鉴定费2900元。

      11.律师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索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而原告两个女儿均在外地居住工作,原告独身一人居住于淄博,原告受伤后行动不便,无法独自处理诉讼索赔事宜,且原告为初中文化,对诉讼程序及实体问题全然不知,因此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是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路径。原告支出律师费4000元,未超出《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span="">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span="">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该律师费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属合理支出,被告应予赔偿。

二、上述费用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春鹏、被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车辆鲁AUXXX 的所有人为被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驾驶人为被告王XX ,被告王XX 为被告济南XXX 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被告王XX驾驶事故车辆是经过被告济南XXX 有限公司准许的行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201825日至20192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 、被告济南XX 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律师:边学亮、赫炳琦律师

                                                                    201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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