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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河南省X市人民政府国地土地权收回一案

来源:牛小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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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42号行政判决认定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并且仍需经过征收程序才能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判决责令信阳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质是要求信阳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完善征地手续。信阳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完善征地手续,而是在信政土[2005]3号《关于收回五星乡大拱桥村、平西村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基础上,通过改变该批复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信政土﹝2016﹞49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信政土[2005]3号文件进行更正的批复》,仍将涉案集体土地认定国有土地,不仅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42号行政判决相悖,也直接影响涉案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程保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信政土﹝2016﹞49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信政土[2005]3号文件进行更正的批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一审被驳回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此案是典型的未征先占的违法征收行为,河南省高级人法院依法指定违法点后,信阳市人民政府依然没有改正违法行政行为,可谓是让人费解?后续该案后续如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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