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莱州市XX石材厂莱州市XX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X石材有限公司、王XX、黄XX、孙XX、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鲁0683民初2257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2257号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山东省XX市光州西路471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升,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XX石材厂,住所地:XX市柞村镇大庄子村。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XX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柞村镇大河圈村。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X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柞村镇前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被告:王XX,男,汉族。
被告:黄XX,女,汉族。
被告:孙XX,男,汉族。
被告:邵XX,男,汉族。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莱州市XX石材厂、莱州市XX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X石材有限公司、王XX、黄XX、孙XX、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8.62元,减半收取计5634.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