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138-2808-3341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14407*********384
814312354@qq.com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73号(斯派特大厦)15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量:0
一、案情概要。
原告起诉认为,在2009年-2010年期间,两被告委托原告生产外贸产品,原告按期交付完成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结清应付款项。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万余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债务,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就其请求提供了《欠款单》、《销售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另外,原告、被告均为自然人。
二、律师意见。
被告委托律师后,律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陈述可得出以下结论:1、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以自己注册成立公司的名义供货给被告入职的公司,被告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这一事实在证据《欠款单》上可以证实,因此,原告、被告均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本案货款对账后,原告名下公司并未再向被告入职公司催讨过货款,本案货款纠纷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款凭证仅表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虽是其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并不能取代该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与被告个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转主张被告拖欠货款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