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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不予逮捕成功案例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8 浏览量:0


 

一、案情概要。

    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并申请取保候审。经律师会见了解,嫌疑人属于初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帮信罪属于轻罪,取保候审希望比较大。

二、律师工作和意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安排会见了嫌疑人,初步判断其犯罪事实与符合帮信罪的构成,且其全面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考虑到其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并未参与上游犯罪中,应当可以取保候审,遂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作出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不同意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并依法向检察院申请对嫌疑人采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律师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遂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大致意见为:1、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必要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很多嫌疑人都是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思淡薄的年轻人,他们经济上并不宽裕,很多时候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犯下的错误,主观恶性并不大,并且,他们并未参与到上游犯罪中,仅是知道或大概知道上游犯罪的些许情况,所以立法机关考虑到帮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单独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信罪的罪名,该罪名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属于较轻的罪名,在辩护人对嫌疑人会见过程中,能够切身感受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十分诚恳,其也如实详细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样良好的表现应作为判断其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对于这样认罚态度良好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小的嫌疑人,没必要对其继续羁押。2、对嫌疑人不予逮捕符合当下国家少捕慎诉的司法精神。2021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专项活动主要是针对实践中“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突出问题,以上情形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中就包括“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另外,该专项活动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的是为了落实少捕慎诉的羁押刑事司法政策。具体到本案,嫌疑人是出入社会工作的年轻人,正是积累社会经验、工作经验的关键时期,长时间的羁押措施对其本人影响很大,在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确实没必要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3、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应当不会影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 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也对于其所接触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辨认,自其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一月有余,公安部门应当初步完成了对其的侦查工作,并且,其是本地人,对其取保候审后,完全可以做到随传随到,不会影响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考虑到其系初犯,且帮信罪嫌疑人对于上游犯罪的侦查价值也不高,与其他嫌疑人串供的可能性也不大,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影响或妨碍到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之所以触犯法律规定,完全是其法律意思淡薄所致,只要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全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诚恳的接受法律的处罚,应当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对年轻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其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辩护结果。

    检察院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请公安机关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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