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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缓刑案例

作者:汤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浏览量:0

一、案件概要。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于被告人杨某密谋,让被告人杨某为其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答应支付给被告人杨某一定点数的开票费用。

被告人杨某联系到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合意由B公司在C公司(B公司的实际客户)处开设提货账户,且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购买货物,所购货物实际由B公司运走销售,A公司和C公司之间无实际交易事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由C公司以开给A公司的方式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某作为B公司的代表与A公司、C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在五个月内开具了多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0余万元,刘某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检察院认为刘某、杨某、陈某、李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B公司的股东李某委托本律师代为辩护。

二、律师意见及辩论意见。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重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该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分别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每个量刑幅度都有并处罚金。一般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根据B公司的开票税额来讲,不够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刑期幅度应当是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含义。从文意上理解,主要焦点是“虚开”二字,那什么叫虚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同时符合三个要素才合法,少一个要素就是虚开。其一是货,其二是款,其三是票,法律要求货、款、票必须完全统一。首先发票要是真实的;其次购买、销售货物有无实际发生,譬如查物流;最后货款支付有无真实资金流。本案当中,真实交易的是B公司和C公司,而并不是A公司和C公司,但增值税发票是C公司开给A公司,这就是典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

3、虚开增值税发票可以做到假的资金流,但是很难做出真实的物流,因为A公司根本不需要销售货物,也无法做出真实的物流记录。况且本案当中,ABC三家公司直接签订三方协议,节省了很多侦查功夫。

4、本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看能否可以争取宽大处理。

5、辩护人认为:第一、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依法应当从轻、从宽处罚;3、被告人李某是初犯,没有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前科,社会危害性很小;4、被告人李某自愿庭前退回了赃款;6、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法院判处其缓刑。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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